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扶贫攻坚步伐,集中财力实施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工程,进一步加强国家开发银行扶贫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井冈山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实施意见》(井管局发[2017]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于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点多、面广、线长,为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开发银行扶贫贷款项目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统一纳入我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开设的扶贫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实行县级报账制,由市财政局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核算。
第三条 县级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书、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按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提供相关报帐资料向市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局报帐,以保证国开行扶贫贷款项目资金的相对独立性。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允许采取预付款方式,在提款后,一个月内补充相关资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绩效考评,筹措资金偿还贷款本息,并负责办公室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市扶贫和移民办负责统筹项目管理,审核编制项目计划、实施方案、项目变更与终止,统筹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与验收。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申请贷款项目计划,完善贷款资料,贷款资金的申请和核拨,纳入预算的项目资金管理,报账管理,会计核算和监督。
第七条 市城投公司负责同国开行、市新庐陵公司的业务联系、工作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实施对国开行共管账户的管理,资料汇总上报,承担贷款资金还本付息资金的划转。
第八条 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对贷款资金报账凭证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签字盖章。
第九条 项目结算代理行负责提供资金结算业务,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并根据相关结算代理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并流转顺畅。负责市、乡等用款人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封闭运行。负责定期汇总报账资料,向市城投公司和国开行提供相关凭证复印件。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填写项目用款申请书,并收集、整理、完善报账的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独立报账制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进度和实际用款需求,按报账要求向市政府提出拨款申请,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市城投公司向国开行申请将资金拨入在项目结算代理行所开设的扶贫资金专户,并同步向国开行上报相关资金拨付依据。拨款申请可根据项目进度随时上报,所拨付资金需在30天内完成下拨或支付。
第十二条 各乡镇根据市政府下达的项目计划,按5:2:3的比例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拨款。即项目计划下达后,各乡镇分村、分项目汇总,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拨款,经市委、市政府分管扶贫工作领导审核并报市长审批后,先拨付50%的项目启动资金到乡镇零余额帐户,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完工经乡镇党委、政府确认后,各乡镇分村、分项目进行汇总,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再拨付20%;然后由市领导小组组织项目涉及部门分乡镇集中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各乡镇分村、分项目汇总凭施工合同(如须招投标的项目还应提供招投标书)、审计报告、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再拨付剩余的30%(超过1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资金到乡镇零余额帐户。扶贫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套取、挪用。
第十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项目乡镇、村负责辖区脱贫规划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发改、监察、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扶贫贷款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确保扶贫贷款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要全程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限额:单个项目报账总额以批复下达的项目计划为限,不得超额报账。
第十五条 招投标管理:凡属贷款资金项目符合招投标管理规定者,必须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招投标,并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项目建设合同书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投公司、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报账凭据:预付启动资金(50%)时需提供资金审批表、项目建设合同书(如有)、项目开工报告(如有)、工程预算表(如有)等;工程完工拨付(20%)资金时需提供资金审批表、工程竣工初验收报告;拨付30%余额时,需提供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相关报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凭据,按相关规定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贷款资金及相关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和专人管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置总账和明细账,按照市、乡、项目分设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市财政局和国开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七年六月一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