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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冈山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井府办字〔2017〕175号 发布时间:2017-11-13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市直有关单位:

   《井冈山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井冈山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提出的“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江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办字〔2017〕105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学习、学完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井冈山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民。

第二条  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可持续开展,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

第三条  依据相关政策,优先奖励和扶持领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且规模大、机构健全、财务规范、信誉良好,引领群众致富作用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四荒地和养殖水面),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村各种资源要素进入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向职业农民流转。

第五条  根据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发展和创业需求,教育培训机构将优化涉农专业设置,加强涉农专业师资调度,通过实训基地建设、开展不间断培训指导服务、订单培养、送教下乡、远程教育、项目引领等模式,满足获证职业农民知识更新需求。

第六条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建立帮扶联系制度,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业农民试行“一对一”对口帮扶,涉农单位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联户结对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应用农业优良品种,推广标准化种养技术,提高病虫害防治及安全生产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无偿提供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创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成为进入市场的重要经济组织。

第七条  扶持产品品牌建设。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名牌创建。

第八条  加大项目配套扶持。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种粮大户补贴、菜茶果标准化建设、禽畜渔业标准化养殖、农村沼气等涉农项目,申报源头上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给予水、电、路、渠、沼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逐步探索新增惠农补贴重点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九条   设施用地用电保障。因农业生产需要建造直接用于养殖的畜禽舍、设施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的,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电力部门要保障正常生产用电,对需要架设安装线路的,要简化报批程序,限时办结,材料按成本价收取。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加工用电按普通工业用电或大工业用电执行。

第十条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新型职业农民投资创业项目的可享受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农民自主创办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且符合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一条  大力开展农业保险,减轻职业农民因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宣传动员新型职业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其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应保尽保;在加强 母猪、水稻保险的同时,扩大柑橘、大棚蔬菜、油菜、生猪、水产等保险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银保合作,力促“农业+金融+保险”模式发展。

第十二条  优化队伍建设环境。各级部门要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切实保障职业农民在接受培训学习和干事创业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井冈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